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采购
诚实信用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机制和手段[1]。政府采购活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采购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义务,讲究信誉[2]。因此,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征信数据,对高质量完成政府采购工作、保障国有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所用的征信数据由国家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提供,常用的数据来源包括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信用中国”网站、财政部国库司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天眼查科技有限公司的“天眼查”网站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审核环节,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从“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其他批准备案的征信机构网站核验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2 相关政策沿革
3 征信数据在政府采购中应用的理论和实践
4 未来发展趋势
4.1 “信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度体系将更加完整规范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和《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的颁布施行,与信用有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日臻完善。随着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发展,未来“信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度体系将更加完整规范,并在政府采购立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进程中增强相互联系。在2022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第一百零六条为专门的信用体系建设条款,表述为:国家加强政府采购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这也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强调信用体系建设对政府采购活动各主体的重要作用。
4.2 征信数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拓展
按照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10],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建立慈善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防治诈捐、骗捐,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可见,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今后保险、慈善捐赠等新的征信数据将越来越多地应用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环节中,以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此外,各类信用评价(评级)结果逐步引入政府采购活动中[11-13],也会从不同维度将信用数据与政府采购实务结合。
4.3 征信应用进一步智能化 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往进行信用审核时,一般需要投标人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指定网站查询页面作为佐证材料。这种方式费时费力,且辨别材料真伪的难度大。随着征信数据的公开和信息技术手段的改进[14-15],已有越来越多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核环节采用主动检索的方式获取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而非要求投标人主动提供。此外,有些省市(如湖南省)采用的“电子增信”,正逐渐代替“保证金”“质保金”,成为一种新型的信用评价工具[16]。这种在银行保函的基础上由金融机构为供应商提供担保的电子信息增信,既减轻了供应商负担,又保障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降低了政府采购各方的交易成本。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些地方(如重庆市)对中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及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开辟融资“绿色通道”,推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措施,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合同向银行提出信用融资申请。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抵押、第三方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并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放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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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南:完善电子增信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EB/OL].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93855.
战永佳 张韡光 陈文倩 首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