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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时间:2023-12-12 16:28:27

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切实提高教材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纲要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教材规划,合理规划本市中小学教材建设,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

 第五条  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市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市、区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  在北京市教材委员会的统筹指导下,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细化落实制定有关教材制度规范,指导监督各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负责本区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全面组织开展教学指导、教材全员培训以及检查监督等。对经本市初审通过、审定的地方课程教材在本区中小学进行试教试用、选用使用等进行统筹管理。负责本区中小学校本课程教材审核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区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后方能出版。

校本课程教材原则上不得跨校使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校本课程教材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统一推荐中小学教辅材料。确属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同步练习、寒暑假作业、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应免费提供学生使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使用管理。

第三章 国家课程教材选用使用

 第十一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市各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十二条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选用以区为单位进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区教材选用工作。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提出初选意见,提交选用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决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情况和投票结果要记录在案。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选用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教材选用结果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学校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课程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十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本区教材选用及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课程教材使用坚持先培训后上课,全面提升教师铸魂育人能力。市、区教研部门及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加强教材配套资源及平台建设,支持教师日常教学工作。 

第四章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

 第十七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依据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地方课程纲要、地方课程教材开发指南等编写修订,应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对人才智力需求,充分利用本市丰富优质的经济社会资源,支撑高水平教育现代化,体现首都气派、首都特色和首善标准。

 第十八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单位应具备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进行社会公示,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

 第十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人员应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编写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专业领域、职称等。

 第二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审定后的地方课程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中,应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教材。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课程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国家课程标准、中小学地方课程纲要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中不断完善教材。

第五章 地方课程教材审核

 第二十三条  地方课程教材完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进行审核。未按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

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方式进行,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教材委员会的要求和实际教学需要确定并发布公告。教材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送审时应提供全套教材所有册次,不得将整套教材分册次分批送审。

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申请后, 北京市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送审教材进行审核。确有需要的,须送市宣传、地图、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进行专题审查。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由市委宣传部进行政治把关后,报北京市教材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人员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和第十二条(一)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七条  审核依据本市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地方课程纲要、地方课程教材开发指南等,对照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实行政治审核、专业审核、综合审核、专题审核和对比审核,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第二十八条  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每个阶段均按照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在个人审读基础上,召开集体审核会议,经审核后充分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不予通过”三种。

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等要求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原则上应覆盖城乡不同区域。教材编写单位应根据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复审。未按规定申请复审的教材需要重新送审。

 第二十九条  专家审核完成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行政审定程序。审定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审定后的地方课程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章 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发行

 第三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经审定通过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可在封面加印“经北京市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字样,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

 第三十二条  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七章 地方课程教材选用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选用以区为单位进行,选用程序和办法按本办法第三章国家课程教材选用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第三十五条  本市初审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应在规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试教试用。经评估允许进行试教试用的区和学校,应如实客观评价地方课程教材试教试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违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予以追责。

 第三十六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地方课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地方课程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课程教材使用坚持先培训后上课,全面提升教师铸魂育人能力。市、区教研部门及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加强教材配套资源及平台建设,支持教师日常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落实,按教材选用使用政策执行。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面向本市部分地区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面向全市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九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特殊教育教材等薄弱领域加大政策和财政经费支持力度。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四十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课程非统编教材和本市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落实国家教材奖励制度,建立本市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四十一条   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四十二条  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信息平台,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九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四十四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中小学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未纳入免费教科书范围的教材在征订前应当由学校向学生发放教材征订清单,明示教材价格,切实保障学生自愿选购教材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四十六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完善本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政策,特别是要进一步细化本区中小学校本课程教材审核及管理要求。数字教材、教参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办〔2021〕16号)中《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市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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