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慧校园示范校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教育信息化“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北京市智慧校园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建设,对示范校的可持续发展给予市级资金支持(不含高等学校)。为加强市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智慧校园示范校市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用于支持示范校进一步推进教育信息化融合创新和教育数字化转型的经费。
第三条 经费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均衡配置、规范执行、闭环管理”的总体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市级资金,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到实处。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综合考虑智慧校园的优化改造、运行维护、培训推广、模式提炼等常态化、持续性工作,为每所示范校提供补助资金50万元,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需充分促进新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新技术对教育教学改革的支撑作用。主要用途包括:支持示范校运用信息化手段支撑教学模式、学习模式、评价方式改革创新;实施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促进教学体系、课程体系的优化升级;优化改造智能教学环境,探索人工智能赋能教育;整合汇聚各类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技术构建新型校园治理体系;使用数字教育资源及服务,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促进教育均衡公平;持续完善教学管理、教师发展、教学评价等信息系统,提升教学管理水平;推进“互联网+基础教育”,推广“双师课堂”“融合课堂”“在线辅导”“在线研修”等场景应用;组织开展数字素养培训、活动竞赛、课程开发等,提升全员教育数字化的理论认知与应用能力。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示范校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补助资金使用方案,细化预算支出,编制绩效指标。确保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管理,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第八条 区教委要立足区域教育信息化发展重点任务目标,加强区级统筹,做好对智慧校园示范校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做好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集约性论证,避免重复建设、低水平建设等问题,突出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补助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示范校不得自行调整资金投向。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要按照市对区转移支付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区教委负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区教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指导示范校聚焦智慧校园发展、新技术与教学融合等方面的迫切需求或难点,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监控和考评。
第十二条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使用不规范、支出缓慢的区或示范校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示范校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