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2〕26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政府成本核算指引体系,规范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
财 政 部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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