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教育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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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信息化类法规  
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试行)
来源: 时间:2022-12-31 18:3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统一部署,为保证各级各类智慧教育平台提供的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各级各类智慧教育平台,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单位组织建设的,接入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教育平台。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数字教育资源是指经过数字化处理,可以在多媒体教学设备、计算机等终端设备及网络环境下,面向广大师生与学习者提供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课程、数字教材、数字图书、教学课件、教学案例、虚拟实验等类型的教育资源。

第二章 责任制度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上线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单位应建立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责任体系,明确主管的智慧教育平台中承载各类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的业务职能部门,做到管业务就要管审核,管资源上线就要管审核。

  第五条 业务职能部门应建立相关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内容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内容审核的直接责任人,确定内容审核实施单位,并明确其与智慧教育平台运营单位的各自责任。

  第六条 按照“上线必审、更新必审、审必到位”的原则,业务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程,对内容审核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化对审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提高内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业务职能部门应建立数字教育资源提供主体实名认证制度,并指导智慧教育平台运营单位与其签订资源使用的相关协议,确保平台上线的资源产权明晰,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八条 业务职能部门应指导智慧教育平台运营单位、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实施单位加强对承担数字教育资源开发、汇聚、审核等工作的人员审查。

第三章 审核要求

  第九条 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应参照《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标准规范,重点围绕政治性、科学性、适用性和规范性,采用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上线审查和更新复查。

  第十条 政治性审核应保证数字教育资源的内容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正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引导学习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服务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科学性审核应保证数字教育资源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符合科学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得出现学术谬论、常识性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

  第十二条 适用性审核应保证数字教育资源的内容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能力,不得出现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内容。面向中小学生的国家规定课程方面的资源内容须与学生所处年级相匹配,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方案和各门课程标准。

  第十三条 规范性审核应保证数字教育资源的内容符合语言、文字、符号,格式、样式、体例,设计与制作,知识产权,元数据标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广告、隐私、地图等规范性要求。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四条 业务职能部门应建立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工作的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及时发现内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并完善内容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业务职能部门应建立问题数字教育资源投诉举报机制,指导智慧教育平台运营单位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明确受理条件、提供材料、处置流程和方法等,对不同类型的问题资源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处置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方反馈,形成工作闭环。问题资源整改完成后申请重新上线的,应按照要求重新审核后方可上线。

  第十六条 业务职能部门应建立数字教育资源动态评价机制,指导智慧教育平台运营单位基于资源下载、用户评分等情况对上线的资源开展评价。优先展示使用频率高、评价反馈好的资源,逐步淘汰下架用户评价低、投诉率高的资源,形成迭代更新、持续优化的资源供给与服务生态。

  第十七条 业务职能部门应建立完善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问责机制。对未落实内容审核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制定本地区、本校智慧教育平台的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实施办法,履行好主体责任,规范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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