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讨论了中国与英国在教育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差异,找出其原因和优劣,对进一步发展我国教育装备标准化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本文以中英基础教育为背景,将双方教育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进行对比,以此实现研究目的。
一、教育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
在讨论中英教育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之前,应该对一些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才会使我们的讨论更有针对性、更反映事物本质、更有实际意义。本节将对标准、标准化、运行机制等相关概念做一一介绍。
1.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Operating Mechanism)是指在人类社会有规律的运动中,影响这种运动各因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的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及其运行方式[1]。因此,在讨论运行机制时应该涉及参与一项活动(或称运动)的机构、人群,还应涉及活动的作用过程、运行方式和产生的社会作用与影响。
2.标准化运行机制
标准化(Standardization)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的目的是为了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进步[2]。而标准(Standard)则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2]。
标准化运行机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政府委派的行政机构进行标准化管理与推行工作,由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和市场进行监督,由企业或研究部门对标准进行制定、修改与完善,由企业与用户参照标准执行的社会活动。
3.教育装备标准类型与运行
讨论教育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问题与教育装备标准的类型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不同类型的装备标准有着不同的制定部门、推行部门、检查部门,且运行方式也不大相同。
(1)教育装备标准类型
教育装备标准按照涉及对象分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配备标准,另一类是产品质量标准。其中配备标准是教育领域所特有的,特别是基础教育,如:文理科实验室仪器设备标准、学校信息化建设标准、房屋建设标准、图书配置标准、运动场所建设标准、教室条件建设标准、班级环境建设标准、辅助设施建设标准等。这些标准由国家政府标准化管理行政部门或教育部门制定与发布,由各级教育部门推行,教育装备管理部门监督,学校用户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又分性能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标准、功能质量标准。这些标准是工业标准,多由企业制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发布,教育装备管理部门监督,企业与学校用户执行。
(2)教育装备标准体制
教育装备标准按照适用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也称为标准体制或标准制式。其中,配备标准多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而产品质量标准多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从这些类型的名称上就能够看出该制式标准制定、发布、执行与监控机构的性质。
(3)教育装备标准执行强度
教育装备标准按照要求程度分类可以分为:强制标准、推荐标准、规范、规程、指南等,对这些类型标准的要求强度或执行强度是按上述顺序逐次递减的。教育装备配备标准很少出现强制类型的标准,而质量标准中的安全卫生质量要求常在强制性标准范围内。
教育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具有非常复杂的作用过程和运行方式,而中、英两国在标准化运行机制方面又有所不同,需要分别进行详细说明。所以,本文所涉及的教育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更多的是针对配备标准问题进行的讨论。
二、中国基础教育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于1988年底发布,并于1989年4月1日起实行。同期,“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2016年该委员会更名为“全国教育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从此中国基础教育装备标准化工作开始逐步走向正轨。
1.标准化需求
教育装备标准化是国家基础教育发展战略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标准化法》指导下的政府行为。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发布,在其第五十九章《推进教育现代化》中提出了9项教育现代化重大工程,其中第一项“(一)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中规定:“实施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行动计划,逐步实现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师资标准化配置和校舍、场地标准化。”其中师资标准化配置应属于人力教育资源配备标准问题,而校舍、场地标准化则属于教育装备(人工教育资源)配备标准问题。2016年7月,中国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6〕3号)》,在其“一、总体要求”的“(一)主要目标”部分提出要建立“与国家课程标准相匹配的国家装备配备和质量标准体系”的目标,在“(二)工作原则”部分提出了“标准引领、专业支撑”和“实现标准化与特色化的有机统一”的建设原则,并在文件中明确指出需要建立和完善的标准体系主要包括教育装备配备标准和质量标准。
这些国家级的文件发布,说明我国基础教育装备标准化的需求是国家的教育发展战略需求,对基础教育装备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必须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2.标准体制与管理
教育装备标准体制与其适用范围类型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制定部门都由《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化法》的第二章的第六条是对标准体制适用范围和制定部门的规定,以下对这些规定进行重述并加以解释。
(1)国家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就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英文缩写SAC,以下简称“SAC”),于2001年成立,为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教育装备的国家标准与其他领域国家标准一样,都要由SAC统一制定与管理。
(2)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SAC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教育装备行业标准由国家教育部组织制定,基础教育的装备标准多为配备标准,一般由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原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负责编写并提交给教育部,教育部向SAC报备后正式发布。
(3)地方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教育装备地方标准多为配备标准,有时各地根据本地特点和经济情况自行制定地方标准,并向SAC报备。
(4)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教育装备很少使用企业标准,除非是在一些特殊应用方面需要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才采用,如:某些课桌椅、厨房用具等。
在SAC网站上可以查询到主管部门为教育部(编号360)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开列在表1中。表1中23项标准中属于教育装备的共计14项,其中以中小学体育器材与场地方面的标准为多数,涉及实验室与教学仪器设备的标准只有5项。这5项占教育装备类国家标准(14项)的35.7%,占全部教育类国家标准(23项)的21.7%。在14项教育装备标准中为强制标准的有《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仪器和零部件的基本要求(GB 21748-2008)》《学校安全与健康设计通用规范(GB 30533-2014)》《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 21746-2008)》以及《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玻璃仪器及连接部件(GB 21749-2008)》共4项,它们全部都是关于教育装备安全质量的标准,其他大部分则为推荐标准。
3.标准执行
中国基础教育的装备标准是在教育部正式发布后由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推广执行。但是,地方政府往往会参照教育部发布的标准,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再重新制定一个相关的地方标准推广使用。2006年7月教育部正式发布了《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 0385-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6-2006)》《初中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7-2006)》以及《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8-2006)》共4个行业标准。教育部对此发布的通知(教基〔2006〕16号)是发给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的文件。但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多是依据这4个行业标准又重新制定了各自的地方标准。例如:2006年,北京市教委印发了《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的小学部分、初中部分和高中部分3个文件;同年,河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南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河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河南省高级中学教育装备标准》等文件;2007年,福建省教育厅印发了《福建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试行)》《福建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试行)》等文件。其实,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有这样的地方标准印发,此处不一一列举。
4.标准监控
中国基础教育的装备标准执行情况由各地教育装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控制。教育装备管理部门多为事业单位,各省、市、自治区对它们的命名不大相同,有的称为“教育装备管理中心”,有的称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等。一般,省一级单位称“中心”,县及县以下单位称“站”。这些“中心”“站”负责监督本地中小学的教育装备按照标准进行采购和管理,并将教育装备建设、配备、管理及应用的情况统计上来向主管上级报告。
三、英国基础教育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
英国基础教育的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与我国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不仅与英国标准化发展特点有关,也与英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联系。所以在讨论英国基础教育的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时,不能够采用对中国该项社会活动的讨论方式。
1.英国基础教育特点
英国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始于19世纪,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第一部教育法,即1870年出台的《初等教育法案》("Elementary Education Act"),该法案又称《福斯特法案》("Forster Act"),它的建立为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18年英国开始实行完全免费的初等义务教育制度。“1912年教育法”巩固了英国公共中等教育制度。但是,基础教育的不平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直至“1944年教育法”的正式颁布,英国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继续教育的教育体制完成了很大的飞跃发展,教育的公平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促使英国的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卓越教育已经成为教育发展的最高追求。这近150年来几次大的变革,使得英国的基础教育具备了以下一些特点。
(1)具有明显的西方教育发展的3个阶段特点
1870年《初等教育法案》至“1944年教育法”为“进步”阶段;“1944年教育法”至1988年《教育改革法》为“平等”阶段;1988年《教育改革法》至今为“卓越”阶段。进入21世纪的英国基础教育,公平性已经不是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而学校的均衡性对于英国的基础教育或义务教育来说一直就未曾被提出过。
(2)英国的基础教育存在明显的“市场化”特点
虽然英国的基础教育受执政党政纲的影响,但其市场化特点一直保持。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基础教育要“开放式入学”(Open Enrolment),去除对学校能力的人为限制,只要学校有容纳空间,家长就可以为其孩子选择在此就读。学校的预算经费与学生数量紧密关联,政府鼓励学校为维持或提高其经费收入而竞争生源[3]。这一政策除了使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条件逐步提高以外,也使学校管理层的财政大权得到巩固,学校采购活动的目标多由学校管理层决定。
(3)英国中小学的学校领导具有绝对的经费支配权
英国中小学校的管理层由学校董事会、校长以及高级管理团队共同组成。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地方成立学校管理委员会,把经费和资源管理权移交给学校管理团体和学校的员工,并由此大大消减地方教育当局的权力。学校的需求可以不接受地方教育当局控制而成为直接拨款的条件。直接拨款从国家基金代理机构获取经费和资本预算,该机构的成员由教育大臣任命[3]。在教育经费中,立法规定了其中大部分由学校负责,只有基本建设费、地方教育行政管理费、培训费用等仍归入地方预算,由地方教育当局支配与控制。同时,政府鼓励地方教育当局采取措施为学校修建保安墙、安装闭路电视监视器等,以减少学生受到攻击侵害、财产受损、被盗或纵火等事故的发生[4]。可见,地方教育当局除了在基本建设和安全防护方面具有权限外,在学校财政上的控制权还是十分有限的。
以上所述特点决定了英国基础教育的装备配备特点,学校除了基本建设、安全卫生方面的装备有比较统一的规定外,其他方面的装备并没有统一的配备要求,学校需要配备什么装备不是由政府决定,而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学校管理层根据学校具体需求决定是否进行采购。
2.英国标准化运行机制特点
英国的标准化运行机制与中国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标准化的管理、标准体制、制定推行、监督与评估、国际化等方面都具有其显著特点。
(1)标准化管理
英国标准化管理机构的名称为“British Standard Institution”,简称BSI,中文译为英国标准化协会或英国标准化学会。BSI的前身是1901年创建的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Engineering Standards Committee,简称ESC),是世界上最早的标准化机构,1929年得到英国《皇家宪章》认可,于1931年改为现在的名称——BSI。BSI虽然是非政府机构,但具有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地位,它是由英国政府根据《皇家宪章》和《英国政府就国家标准机构活动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赋予的权力,政府只负责涉及国家安全、人们健康等强制执行的法规类文件的制定,其他涉及技术问题的自愿性标准则由BSI进行统一管理。
(2)标准制定依据
英国国家标准的标准文号标识为BS,格式为:BS(+专业代号)+顺序号+制定(修订)年号。其中一个文号为“BS 0”的标准名称为《英国标准导则:制定标准用的标准》(British Standard Guidelines:A Standard for Standards,以下简称《BS 0》),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元标准”(Meta-Standard)。该元标准于1981年正式颁布,它规定了标准制定、标准管理、组织架构、标准格式等内容,是英国制定标准的根本依据。
(3)标准体制
英国的标准体制虽然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公司标准3种类型,但全国基本上以单一国家标准(标识BS)为主。专业标准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出现,在标准文号中用专业代号加以标识。公司标准则较少出现。BSI管理的标准基本都属于自愿性标准,或者称为推荐性标准,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
(4)标准推行、监督与测评
英国的标准化具有市场化特点,标准的立项和编制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自愿提出申请,再由BSI进行立项、通报、拟定草案、公共评论、批准、签署、发布、复审等一系列工作。所以,英国标准推行的特点是“企业主导,政府推行”。
英国标准的执行受到社会和市场的监督,更具体地讲就是通过发布技术法规的形式对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规定准入制度,并由政府授权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标准对进入市场产品的合格性进行测评,社会的监督使得企业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带来严重的惩罚和市场的丢失。
英国政府会经常委托一些大学对BSI当年的标准化工作做第三方的绩效评价,并以此作为对BSI进行财政拨款的依据。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推动市场竞争、企业发展与消费者等方面的影响[5]。
(5)标准国际化
BSI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等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创始成员,与这些机构有着天然的联系。所以,英国经常直接使用欧盟标准(标识EN)、国际标准(标识ISO)、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标识IEC)等进行转化或等同采用为自己的标准。例如,文号为BS EN ISO/IEC 19796-1-2006的标准就是一个经转化或等同采用英国、欧盟、国际以及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标准。同时,BSI还向ISO提供大量标准,使其国家标准进入国际标准的行列。
3.英国基础教育的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特点
英国基础教育的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由英国基础教育的特点与英国国家标准化的特点所决定,它具有以下这些特点。
(1)无教育装备配备标准
英国基础教育没有专门的教育装备配备标准,配备什么完全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由学校领导决定。但是,配备采购的产品、学校的校舍建设等,在其质量方面都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而安全与卫生方面则要根据政府法规执行。在学校设施方面,校舍维护费、改扩建基础需求费、小型设备采购费用等要分别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具体操作,政府部门根据各类标准或经验模型提供分配方式、搭建制度框架,采购与建设的具体方案则由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自主决定。例如,在校舍建设方面,学校需要按照《2010年建筑条例》("Building Regulations 2010")设计和建设校舍。校舍建设首先要确保安全及校舍内外和周边人员的健康[6]。
(2)使用单一的自愿性国家标准
英国基础教育学校采购的教育装备或称教育科技(Educational Technology)产品的质量标准遵照国家标准BS执行,这些标准有时也同时属于国际标准ISO或欧洲标准EN。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虽然没有注明,但往往不具有强制性。在英国《BS 0》元标准的7.1中规定了自愿性原则:英国标准是在为了保证能普遍接受而进行的共同商议过程中产生的、自愿同意的、公众适用的文件[7]。
(3)市场化特点
前文谈到,英国的基础教育具有市场化特点,英国的标准化运行机制也具有市场化特点,这就决定了英国基础教育的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同样会具有市场化特点。在英国,当一个中小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求进行教育装备采购或校舍建设时,通过招投标方式,学校的管理层会直接与社会上的相关企业建立联系,提出需求并做出说明,由企业根据说明和学校具体情况做出需求分析、可行性分析、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等一系列相关文件,集体论证后,参照国家标准进行实际操作。国家标准执行得如何,由社会、市场以及家长进行监督。这种情况相当普遍。例如,英国繁荣基金项目的“中英教育技术与教育装备比较研究”课题组于2016年10月和2017年1月曾两次赴伦敦,对那里的中小学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期间共走访了6所学校,这些学校的教育装备采购或校舍建设以及对标准的执行都是采用上述这种模式进行的。
(4)标准化的目标取向性特点
英国中小学没有教育装备配备标准,也就是不具备条件取向性的教育装备标准化,对学校采取的是目标取向性的标准化。针对基础教育,《英国国家课程框架文件》以及GSCE和A-Level标准化考试都是对学校教学效果的考查标准,英国教育标准局Ofsted负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督导,社会、家长则对标准的执行与效果进行监督。也就是说,对学校不去考查其办学条件如何,只关心它教育教学效果怎样。这样原则下的标准化,具有明显的目标取向性特点。
四、中英教育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差异分析
中英基础教育的装备标准化运行机制上存在着巨大差异,这些差异中许多是由于两国体制和文化不同造成的。发现这些差异性,找出其产生的原因,分析它们的优劣,对于推动我国教育装备标准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标准种类差异分析
我国基础教育的装备标准有配备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两类。其中,配备标准包括仪器设备的配备标准和校舍场地的配备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则包括仪器设备设施的质量标准和房屋建筑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中特别重要的是安全卫生方面的质量。英国基础教育的装备标准除了没有配备标准以外,其他与中国的情况基本相同。
推行配备标准(或达标配备标准)是在我国基础教育强调均衡性发展的战略决策大环境下提出的具体措施。教育的均衡性不等于教育的公平性,均衡性是为所有的学校创造相同的学习环境与条件,公平性是为每个人提供均等的教育各个学段的入学机会。于是,英国所具有的目标取向性的标准化特征,使得其教育在从“进步”阶段走向“平等”阶段,再向“卓越”阶段迈进的各个过程中,基础教育的教育均衡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教育装备的配备标准也就一直没有机会出现。
2.管理体制差异分析
我国教育装备标准化与其他领域的标准化一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从标准化的法律体系看,既有国家一级的《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也有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SAC与各个行业发布的标准化规章制度,还有各级地方标准化管理条例等配套规章,整个体系较为复杂。英国教育装备标准化也与其他领域标准化一样,管理体制较为简单,而且具有“市场化、集中型”的特点。英国没有建立标准化法,只是根据《皇家宪章》和《谅解备忘录》由BSI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我国的SAC于2001年成立,而英国的BSI是在1901年成立,它们成立的时间相差整整100年,所以我国在标准化管理体制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标准制定、审批与发布差异分析
我国教育装备标准的制定与其他领域的标准一样,实行“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管理机制,这是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制度。我国国家标准的审批与发布工作由政府授权的行政机构SAC全权负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虽然由各相关部门制定,但审批发布都需要向SAC报备,所以标准的审批与发布具有“政府负责”的特点。英国与中国不同,在标准制定上实行“企业主导、政府推动”的管理机制;而在标准的审批发布上具有“政府授权、社会组织负责”的特点,即由BSI全权负责。
4.标准体制差异分析
我国的教育装备标准具有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Y)、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等不同类型,形制比较复杂。而英国的教育装备标准基本上只有单一的国家标准(BS)。
根据英国元标准《BS 0》中7.1的规定,国家标准(BS)都属于“自愿性”执行的标准,这相当于中国带有标识“/T”的推荐性标准。而中国SAC颁布的国家标准(GB)既有强制性标准,也有推荐性标准(GB/T)。但是,这种情况正在发生改变。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该方案规定“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要求将大部分强制性标准进行废止或转化为推荐性标准。根据这种逐渐走向国际化的趋势分析,教育装备标准除了保留关于安全与卫生的强制性规定外,将全部成为推荐性标准。通过对英国教育装备标准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英国教育装备标准化并不是十分重要,尤其对条件取向性的配备标准根本就不曾考虑。中国的教育装备标准化发展趋势也将会向这个方向靠拢,其实,标准化的本质是“趋同”,而绝对的均衡和绝对的公平都势必会导致竞争机制的缺失与效益的降低。随着教育装备标准化的不断发展,各种配备标准都将失去其效用,取而代之的是教育装备元标准的建立和实施。
5.标准化监督机制差异分析
我国教育装备标准化的监督主要依靠地方相关的行政机构,具体地讲就是各地各层次建立的教育装备管理“中心”“站”,它们是在各地教育局、委领导下的事业单位,负责各地中小学教育装备的采购和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查与监督,并将统计结果向上级汇报。前文谈到,英国标准的执行受到社会和市场的监督,并且有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标准对教育装备产品合格性做准入认证。与英国这方面比较,我国的教育装备标准化监督机制相对落后且没有保障,尤其缺乏地方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建立,对教育装备标准化的评价停留在主观评价的基础上,无法实施客观量化的科学评价。
还有一个问题必须特别申明,教育装备的检验检测机构与一般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不应该完全相同,这是因为对教育装备的质量要求除了安全质量、性能质量以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教育教学功能质量需要进行检验检测,即要对教育装备的教育适用性与教学适用性进行测评。这一实质性的监督工作是随着教育装备标准化的发展必将会建立起来的,它反映了教育装备管理工作的本质。
6.标准国际化差异分析
标准国际化有两方面含义,一个是国家标准对国际标准的等同采用;另一个是国家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即向ISO提供标准。我国的教育装备标准在这方面是没有什么建树的,这一方面是因为英国与其他国家基本上不存在教育装备配备标准;另一方面是中国标准化工作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到2008年,BSI对ISO的标准贡献率大约为17%,而SAC对ISO的标准贡献率仅为0.2%[8]。中国教育装备标准如果不在装备的元标准和教学适用性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要想为ISO做出贡献几乎是不可能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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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伦 本刊特约撰稿人 |